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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业园林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凯发k8国际

日期: 2014-04-14 点击:2925 来源: 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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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园林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范林业园林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3〕24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林业和园林局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林业园林行政审批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即将局行政审批职能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局将行政审批权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审批事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到位,变“窗口受理”为“窗口办理”。
  第四条 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政务中心林业园林窗口统一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办理或督办、送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全局行政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行政审批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三)负责办理市林业和园林局授权、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委托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四)负责将并联审批事项及时移送各业务科室会商会审,限时办理;
  (五)负责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六)负责提供行政审批业务咨询服务;
  (七)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审批结果和有关资料服务;
  (八)负责有关行政审批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九)负责授权、委托审批事项的档案整理和移交。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局相关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行政审批规定,对涉及需会审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会商会审;
  (二)对需现场核实的行政审批事项限时进行现场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提交窗口;
  (三)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行政许可科(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市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必须通过市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统一受理、送达,其余会商会审科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九条 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应当按照《广元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中所承诺的期限,向申请人及时送达有关行政审批决定文书或证书。
  第十条 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应当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设立首问责任岗,明确首问责任人,对首问事项如实登记并跟踪办理,确保行政审批按时、准确完成。
  第十一条 对窗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事项,均使用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实行行政许可“一章制”。凡持盖有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或证书,与盖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林业和园林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市林业和园林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及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均应出具加盖“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办件,由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按规定现场办结。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受理申请后,由窗口首席代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由首席代表与相关业务科室会商会审,并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期限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从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受理之日起计算(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并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批决定作出后,市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决定文书。领取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验领取人身份和收件资格后,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市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应当将市林业和园林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应当将办理完毕的行政审批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形成行政审批专档。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在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科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市林业和园林局经费预算内,并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窗口,依法收取有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或者擅自变更、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六)未按照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七)未按规定现场办结或者限时办结的;
  (八)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申请人或者不举行听证的;
  (十)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十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十二)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其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十三)干扰、阻挠对其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十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岗位要求的;
  (十六)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第二十四条 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承办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免职处理;违纪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给于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所列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因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依法先予赔偿,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过错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审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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