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并结合林业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局行政法制监督部门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非法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采用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推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市林业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字捺印并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
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四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可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检查、勘验、取样、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
(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举行听证会;
(五)采用留置、邮寄、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查封扣押财产、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科室内部专人储存。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储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负责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跟踪记录,做好执法档案保存及归档。局行政执法监督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对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告诉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有涂改的,须经申请人确认并捺指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所有书面材料均按要求一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
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将签收后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原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留存,其他应记录内容与到现场提交材料相同。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办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在办理通知书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在行政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过邮寄送达的,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一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留存;留置送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执法人员应当配带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执法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格式载明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三十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查封、扣押的交通工具、货物、设施、场所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应妥善保管,建立扣押(查封)财物台帐。对扣押查封的财物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毁损。
第三十三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退还物品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退还物品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已先行依法处理的物品,应返还处理所得全部价款。
第七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二)审批意见或审批立案材料。
(三)随机选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的证明材料。
(四)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
(五)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六)依法由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提取物品原件、资料原件清单。物品资料返还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签收等)。
(七)回避申请与决定、变更检查人员或时间、延长检查时限、检查中止或终结(指无法继续检查,不同于检查完毕)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八)检查报告。如涉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转为行政处罚程序或依法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十)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制作应符合档案有关规定。
第八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负责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并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负责。
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毁损或者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或者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案卷、音像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修改、删除、毁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或者擅自复制、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林业局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