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的监督管理行为。
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业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统筹安排、应检尽检、谁检查谁负责、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抽查。
统筹安排,是指市、县(区)林业部门统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不同抽查事项分项组成检查小组实施监督检查。
应检尽检,是指原则上把所有行政检查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公正公开透明,是指检查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依法公开。
第四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对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二)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
(三)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线索;
(四)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五)其他不适用于“双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程序和内容。具有监管职能的科、股、室和直属单位具体实施凯发k8旗舰厅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各县(区)林业部门制定的抽查工作计划,必须报市林业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必须进入“双随机、一公开”软件系统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 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第七条 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照林业权责清单明确的行政检查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通过市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着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明确的抽查事项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以工商部门业务登记管理系统(企业、个体户登记系统)为基础,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等内容,并通过市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查对象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注销、新增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以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登记办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市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全市林业系统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科室、性别、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有效期等。并随着执法人员单位变动、退休离岗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职能部门应当于年初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当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职能部门应当在每次实施抽查前拟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时间、抽查范围、抽查标准、抽查监管对象数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明确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比例、构成、检查方式,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局纪检监察机构派人现场监督,执行检查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入“双随机”软件系统按照程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抽查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对象。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能抽取的应当由分管领导指定科室其他人员抽取。抽取结果当场打印并存档。抽取结果后3日内不实施检查的,抽取结果自动失效。确需重新抽取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重新按程序抽取。
抽取数据工作技术保障由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不同抽查事项分别建立用户名和密码,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抽取时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系统。
第十三条 抽取方式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需要县(区)配合参与检查的,应一并抽派,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经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由主管职能部门联合其他监管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第十六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市级林业部门可以书面委托县(区)林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但委托的监督检查对象数量不得超过抽取数量的三分之一。被委托的县(区)林业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十七条 检查主体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在检查中若发现有重大违规问题时,由组长组织检查组进行集体讨论,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
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结束检查活动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送检查组组长审签,报主要领导审定,并及时整理归档保存;需要技术鉴定和检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每一批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20个工作日内,由抽查检查牵头部门负责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录入制、公示制,抽查结果录入率和公示率达到100%,对于依法依规不适合抽查检查结果,由录入责任部门经办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列入不公示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共享、高效的要求,省、市、县(区)林业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