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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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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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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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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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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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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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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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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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检查(联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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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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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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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执行标签、包装、质量检验、广告制度的情况;
4.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5.有无违规引种、超范围推广良种情况;
6.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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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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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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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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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超过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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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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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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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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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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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驯养繁殖种类是否与批准一致;
2.是否按要求建立野生动物管理台账;驯养繁殖数量是否与管理台账一致,或与调进调出批文一致;
3.林麝、黑熊、灵长类实验动物等敏感物种是否建立遗传谱系档案;
4.野生动物引进、调出、经营利用等是否履行了相关行政许可程序;
5.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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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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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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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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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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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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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审批窗口及县(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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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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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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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在批准范围内;
2.经营户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库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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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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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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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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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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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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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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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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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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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2.检查企业木材原料和生产产品的入库、出库台账是否建立;
3.检查是否安全生产;
4.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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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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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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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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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少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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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
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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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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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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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自然保护地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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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占地位置和面积及工程规模是否与批复一致;
2.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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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建设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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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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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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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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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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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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