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发字〔2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全覆盖,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清单管理,分类推进改革。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改革, 具体改革举措附后。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杜绝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的,要继续依法实施监管;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申请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充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
三、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林草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逐步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及时将林草领域行政许可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林草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司局要围绕《通知》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情况,按程序对所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清理。地方林草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举措,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林草行业准营规则,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附件: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
附件
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
一、直接取消审批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一、事项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草原作业许可证(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三、设定依据:《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草原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旅游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设施建设使用草原是否办理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对违反《草原法》相关规定,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征占用草原开展旅游设施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结果。
2.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相关规定,从严审核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设施建设使用草原,确保依法科学合理使用草原。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种子法》修改程序后,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并实行告知承诺。
5.完善全国林草种苗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种子法》修改程序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并实行告知承诺。
5.完善全国林草种苗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三、设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取消“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2.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林草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3.国家林草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配合编制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
4.对已经取得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林草主管部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林草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一、事项名称: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业质检机构资质审查认可授权证书。
三、设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取消“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业质检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国家林草局依法委托有关林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并对监测工作中的检验检测活动进行指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国家林草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配合编制林业质检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
3.对于新申请或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国家林草局配合开展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
4.完善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协同监管和信息通报机制,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林业质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5.国家林草局加强林业质检机构建设、指导和培训,举办林业质检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实行告知承诺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七、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八、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十、告知书
告知书文本: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三、适用范围 除以下情况之外,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 1. 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 2.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 3. 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 4. 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 四、许可条件 1.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以及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 3. 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 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五、申请材料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六、承诺方式 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且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不实承诺后果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九、监管措施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发证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日常监管。 |
十一、承诺书
承诺书文本: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
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一、事项名称: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二、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七、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八、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加大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力度。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或渠道,制定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期限和程序。
十、告知书
告知书文本:
告 知 书 一、事项名称: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 二、设定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丝猴类《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四、许可条件 1. 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2. 具备与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3. 具备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管理技术和应急预案。 五、申请材料 1.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文件。 3.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4. 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 5. 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 申请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申请人已提交本告知书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余申请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不实承诺后果 申请人实际人工繁育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许可。 九、监管措施 申请人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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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诺书
承诺书文本: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
承 诺 书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告知书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中“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材料真实、准确。 二、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申请材料。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执一份,审批机关留存两份。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一、事项名称:省级权限内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七、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八、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2. 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 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
4.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告知书: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承诺书: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
三、优化审批服务
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种子法》修改程序后,取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核,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等材料。
3.申请人可选择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无需现场提交或邮寄。
七、申请材料
(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四)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2.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良种或品种材料;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于被许可人获得国家林草局负责的其他经营类许可的,实行跨事项联合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同时推送到“互联网 监管”平台。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在国家林草局政府网站,公布审批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6.完善全国林草种苗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7.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业意识。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 。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生产用地用途证明、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等材料。
2.各地已逐步推行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选择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七、申请材料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林木良种或者经过审定的草品种材料。
6.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八、审批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审批时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九、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完善全国林草种苗许可证管理系统,开发档案管理模块,提高被许可人档案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从业意识。
7.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草种进出口审批
一、事项名称:草种进出口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草种进出口审批表。
三、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
2.将草种进出口审批表有效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七、申请材料
1.草种进出口审批表。
2.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外贸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5.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材料。
八、审批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审批时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九、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或渠道,制定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期限和程序。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通过公告、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的办理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5.国家林草局不定期抽查省级审批情况,加强业务指导。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一、事项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二、许可证件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3项。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七、申请材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2.苗圃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和苗圃地示意图的材料,苗圃为独立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的材料,具有围墙、防疫沟、防虫网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以及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的材料。
3.具有监测和除治有害生物的设施、设备的材料,具有可以监视种植区域的监控设备、危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具有车辆消毒池材料。
4.隔离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材料,具有专业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材料。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事项名称: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无。
三、设定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申请材料: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八、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信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平台或渠道,制定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期限和程序。
4.通过公告、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外)
一、事项名称: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外)。
二、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程序。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文件。
3.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4.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
5.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八、审批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外)
一、事项名称: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外)。
二、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举措
1.对申请增加繁育种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
2.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专家评审。
七、申请材料: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八、审批时限
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审批时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九、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针对不同物种采取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方式。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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