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取对象 | 抽查范围 | 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牵头科室 | 是否联合检查(联合单位) |
1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执行标签、包装、质量检验、广告制度的情况; 4.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5.有无违规引种、超范围推广良种情况; 6.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单位或个人 | 全市 | 局统一安排 | 抽查比例不超过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
2 | 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抽查 |
1.驯养繁殖种类是否与批准一致; 2.是否按要求建立野生动物管理台账;驯养繁殖数量是否与管理台账一致,或与调进调出批文一致; 3.林麝、黑熊、灵长类实验动物等敏感物种是否建立遗传谱系档案; 4.野生动物引进、调出、经营利用等是否履行了相关行政许可程序; 5.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 全市 | 局统一安排 | 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审批窗口及县(区)林业局 |
3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抽查 |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在批准范围内; 2.经营户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库存等)。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全市 | 局统一安排 | 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
4 | 对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
1.检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2.检查企业木材原料和生产产品的入库、出库台账是否建立; 3.检查是否安全生产; 4.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全市 | 局统一安排 | 抽查比例不少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人)的抽查次数为1次 |
森林资源 管理科 |
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
5 | 对进入自然保护地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
1.建设项目占地位置和面积及工程规模是否与批复一致; 2.其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建设业主单位 | 全市 | 局统一安排 | 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为1次 | 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科 | 市林业局所有监管科室及县(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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