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等7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林业和草原部门取消的“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等7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林业和草原部门取消的“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等7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序号 | 事项名称 | 项目编码 | 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 |
1 |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 32037 |
取消许可后,国家林草局质检机构(名单见附表)资质审查认可授权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国家林草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关于林业质检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 2. 林草部门加强林业质检机构建设和指导,组织开展林业质检机构专业技能培训,举办林业质检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提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3. 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林产品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4. 对于新申请或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林草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工作。 5. 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通报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林业质检机构实施日常管理。 |
2 |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32032 d32032 |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对于已取得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林草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2.国家林草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关于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 3.对已取得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林草部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4.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
3 |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d17052 | |
4 |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 | d17053 |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规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林草种子的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以及是否实行告知承诺等办理方式等内容。 2.重新公布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及电子证照,方便企业办事。 3.在开展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的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或开展现场检测。 4.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草种进出口企业落实标签、档案、质量管理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5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 | d13018 |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2.强化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业务指导,严格实施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
6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 d51011 | |
7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 | d17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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