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晓军代表:
您好!您在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第112号)收悉。感谢您对林业事业和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的关注,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及致害情况。随着我市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野生动植物种类与数量逐渐增加,据调查,我市境内陆生野生动物有532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3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6种,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5种,“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野生动物400余种。随着种群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进村入户、伤害农作物和人
畜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1至8月,经统计县区上报数据,我市农作物受损面积已达63589亩,造成经济损失2977.3万元。
(二)我市人工繁育单位情况。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127家,其中涉及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的60家。
二、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积极建议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情况
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同时出台了《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指导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省指导意见精神,以及补偿指导标准,8月5日,市人民政府转发我局《关于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广府办发〔2020〕22号)文件,并于8月6日召开了全市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会,确保我市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全面有序的顺利开展,并在省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工作。
三、为减少野生动物致害开展的工作
(一)对野猪等种群开展调控、猎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规定,我局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我市范围内“三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进行合理调控,每年对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上报的野生动物猎捕调控计划,经科学分析自然承载能力和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达猎捕调控指标。2020年我局对县区下达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野猪580只、猪獾140只的猎捕调控指标。2019年,为使猎捕计划顺利实施,我局创新机制,派员考察了“江油市万宝野生动物专业猎捕救助中心”,并成功引入该中心来广元开展猎捕活动。
(二)积极提出政策建议。为减少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2018年,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由省林业厅代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两次征求市、州人民政府意见,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对该《补偿办法》的修改提出建议,并上报。该《补偿办法》对我省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补偿工作的政府职责、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调查核实与认定、补偿申报程序以及补偿经费来源与承担比例等作了明确规定,待发布后我局将贯彻落实。
(三)探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在《补偿办法》未发布的情况下,我局一直致力于探索野生动物致害的防范和补偿机制。一是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危害防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准确掌握野猪、黑熊等陆生野生动物分布状况、种群数量、伤害人畜、损毁农作物等情况,并分析其活动规律,引导群众规避风险,为针对性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二是根据每年县区上报野生动物危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应致害情况,并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争取补偿项目资金。三是积极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新机制,推动社会捐赠和商业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并在全市范围推广青川县林业局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陆生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伤害家畜的专项保险方案。
(四)加强宣传、强化防范。我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活动,利用电视、报刊、微信、网站等媒体,以图片、文字资料和宣传卡片的形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防范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伤害人畜等规避方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和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伤害人畜等情况的建议。我局将继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向上级反应致害情况,争取政策和项目的支持,最大限度降低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失,使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此复。
广元市林业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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