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我是剑阁县龙源镇天堂村民, 我在2022年6月22日以网络邮件的方式向贵单位咨询有关“我在自家承包的山坡(林地)搭建简易羊圈”的事宜;贵单位于同年6月24日给予答复,我已知悉,仔细阅读贵单位的答复后,我认为:
1、我本人是村组成员,我搞养殖(羊畜类)是农民的自发、生存手段,是农民正常从事养殖的行为,在自家承包林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羊圈)的行为,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我的行为不同于企业性质、不构成建设项目类用地的条件、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不采伐林木、不建设永久构筑物和建筑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之规定,林地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3、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17)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大类”对照表,林地归属农用地范畴内。
4、根据相关规定:①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17),按农用地管理;②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贵单位在答复中“您申请在自家山坡修建简易羊圈,属于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与国家相关法规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之规定 土地包含三种,分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综上,我未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之规定有关土地(林地)的性质,即,我未将农用地的性质改变为建设用地,则,我在自家承包的山坡(林地)搭建简易羊圈的行为合法,其羊圈占用的土地(林地)符合国家法规。202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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